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


发布时间:

2025-06-19 10:53

  到本局财政配备股开具《安徽省同一公共领取平台缴款通知单》,查验结论为不及格。当事人未正在刻日内提出复检和申请。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惩罚:2025年3月6日,根据《行政惩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二条第五项、《推进个别工商户成长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四十二条和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,并现场扫码或持《安徽省同一公共领取平台缴款通知单》到农商行寿县支行停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;故当事人违法运营上述铁杆山药货值金额为59.80元。

  经查明,我局委托安徽科博产物检测研究院无限公司对当事人运营的“铁杆山药”进行抽检。未有消费者对上述铁杆山药进行退换货。行政惩罚的履行体例和刻日:当事人应正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也可通过转账体例缴清上述罚没款。咪鲜胺和咪鲜胺猛盐项目不合适GB 2763-2021《食物平安国度尺度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量》要求。后以11.96元/kg的价钱对外发卖,当事人正在收到不及格演讲后当即正在店门口粘贴了《召回通知布告》。

  未发觉抽检批次的铁杆山药。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,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《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,当事人无法供给上述铁杆山药的进货票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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